大樓建坪價格分析(第3.1版)_頁面_1.jpg
興富發建設在113/03/29發布向臺邦建設購買台南市安南區國安段1561地號,創下安南區土地新價格,在這推算將來推出可能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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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息.jpg
央行打擊通膨意外升息半碼 上修全年CPI至2.16%
中央銀行展現打擊通膨決心,今天理監事會議決議升息半碼,讓市場跌破眼鏡,上修2024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至3.22%,對消費者物價上漲率(CPI)大幅調高至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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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台財稅字第1130052123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
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六項。
三、「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
申報擇定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
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上述辦法係規範房屋稅條例差別稅率及低價房屋免稅規定所涉持有房屋戶
數之計算、合理需要之認定、申報擇定免稅房屋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發布後地方政府尚需配合訂定或修正房屋稅相關自治法規,爰本案預告期
間訂為20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聯絡人:吳稽查。
(四)電話:(02)2322-8000分機8763。
(五)傳真:(02)2396-9038。
(六)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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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長榮大學房地合一稅修正研討_頁面_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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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需坪改革草案--「推動虛坪改革 有效降低公設比例」--
內政部需坪改革草案--「推動虛坪改革 有效降低公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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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頁面_2
財政部預告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
配合本(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相關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財政部研訂本條例授權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下稱現值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下稱稅率基準),於本年2月16日預告該2基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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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_頁面_1.jpg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訂定「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
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
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
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
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
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五計算。
(2)新北市:
 ①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
土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一計算。
 ②林口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八計
算。
 ③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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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產品改為住宅使用仍能享有自用住宅房屋稅、地價稅與房地合
 
辦公室產品改為住宅使用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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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玩稅高手
增訂、刪除並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113-01-03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15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7、
9、11、15、18、24、25 條條文;增訂第 6-1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但第 4~7 條、第12、15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
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
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
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
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
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
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
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
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
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
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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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_頁面_1.jpg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業於今(19)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其中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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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連續繼承持分土地其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有同學詢問關於父親105年以前取得土地,105年以後死亡由母親、三名子女繼承後,母親死亡其持分在由三名子女繼承後,其中一名子女再死亡其持分部分再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後出售。期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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