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_頁面_1.jpg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訂定「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
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
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
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
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
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五計算。
(2)新北市:
 ①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
土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一計算。
 ②林口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八計
算。
 ③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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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產品改為住宅使用仍能享有自用住宅房屋稅、地價稅與房地合
 
辦公室產品改為住宅使用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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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玩稅高手
增訂、刪除並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
公(發)布日期:113-01-03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15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7、
9、11、15、18、24、25 條條文;增訂第 6-1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但第 4~7 條、第12、15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
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
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
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
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
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
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
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
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
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
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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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_頁面_1.jpg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及2次朝野黨團協商,業於今(19)日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其中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課徵等相關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並自114年5月1日起開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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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連續繼承持分土地其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稅如何計算
有同學詢問關於父親105年以前取得土地,105年以後死亡由母親、三名子女繼承後,母親死亡其持分在由三名子女繼承後,其中一名子女再死亡其持分部分再由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後出售。期房地合一稅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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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_頁面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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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057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15、16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5 條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



第 16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辦理。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前項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第一項、第二項房屋稅及地價稅課徵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前開租賃契約所載房屋、其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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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與綜所稅申報_頁面_01.jpg
最新112年財產交易所得稅與綜所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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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9 14:23:36
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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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遺產稅扣除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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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雲林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_頁面_01.jpg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
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
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
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
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
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
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
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部  長 莊翠雲

​​​​​原本楊過出售持有時間加計至108年5月1日須課35%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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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2年度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區土地標售結果.jpg
臺南市政府112年度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區土地標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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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
一、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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