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2)
台南地區五月申報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計算如下:去年112年出售105年以前持有房屋,房屋部分所得須併入今年所得稅申報。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8)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1 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所有人或使
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 戶房屋,且符
合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
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
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台財稅字第11300547340號
主 旨: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
興富發建設在113/03/29發布向臺邦建設購買台南市安南區國安段1561地號,創下安南區土地新價格,在這推算將來推出可能售價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53)
央行打擊通膨意外升息半碼 上修全年CPI至2.16%中央銀行展現打擊通膨決心,今天理監事會議決議升息半碼,讓市場跌破眼鏡,上修2024年經濟成長率預測值至3.22%,對消費者物價上漲率(CPI)大幅調高至2.16%。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3)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台財稅字第11300521230號
主 旨:預告訂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
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訂定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第十五條第六項。
三、「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
申報擇定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
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上述辦法係規範房屋稅條例差別稅率及低價房屋免稅規定所涉持有房屋戶
數之計算、合理需要之認定、申報擇定免稅房屋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發布後地方政府尚需配合訂定或修正房屋稅相關自治法規,爰本案預告期
間訂為20日。
五、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20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三)聯絡人:吳稽查。
(四)電話:(02)2322-8000分機8763。
(五)傳真:(02)2396-9038。
(六)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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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需坪改革草案--「推動虛坪改革 有效降低公設比例」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2)
財政部預告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草案 配合本(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相關房屋稅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修正條文,財政部研訂本條例授權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下稱現值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下稱稅率基準),於本年2月16日預告該2基準草案。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3)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訂定「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部 長 莊翠雲
一百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本規定):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
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
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
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
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
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五計算。
(2)新北市:
①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
土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一計算。
②林口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八計
算。
③泰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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