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 19 週三 202313:58
2023年首購貸款解析--玩稅高手(112.08.01更新)
- 7月 13 週四 202317:39
財政部新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方案--玩稅高手

財政部於99年12月1日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下稱青安貸款),由8家公股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以來,成效良好,深獲民眾肯定,迄今(112)年6月底止已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逾34萬戶,核貸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43兆餘元。
為擴大減輕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負擔,財政部規劃推出青安貸款精進方案,業經112年7月13日行政院第3863次會議通過,由四大面向精進青安貸款政策,包括最高貸款額度自現行8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貸款年限自30年延長至40年,寬限期自3年延長至5年;另貸款利率補貼1.5碼,現行公股銀行已自行吸收減收半碼,再由政府補貼1碼。
該精進方案預計自1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利息補貼為期3年,至115年7月31日止,新增補貼1碼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青安貸款實施期程及原公股銀行減收半碼優惠同步延長,屆期再視辦理情形滾動檢討。
青安貸款為政府健全房市政策之一環,財政部將儘速修正「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俾擴大協助購屋自住民眾財務彈性,減輕購屋負擔,提升政府健全房市政策效益,落實居住正義。
- 6月 29 週四 202310:11
實價登錄不揭露的七項情況
實價登錄不揭露的七項情況
- 6月 20 週二 202319:14
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營建署令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營署宅字第1121145927號
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署 長 吳欣修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為執行行政院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院臺建字
第一一一零零一五八七九號函核定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簡稱
本專案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單身青年:指成年未達四十歲單身者。
(二)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二年內結婚者,如配偶非本國籍,應以
配偶在臺居住且有戶籍結婚登記為限。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
者。
(四)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
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
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五)舊戶:指公告指定時間仍有核撥紀錄者。
(六)新戶:指非前款舊戶之申請人。
(七)審查基準日:舊戶為公告指定日;新戶為申請日。
(八)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
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
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
(九)有自有房屋,指依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有房屋且無前款
第二目至第四目情形者。
(十)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主辦機關應辦理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受理申請之公告;其公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資格。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計畫戶數。
(四)補貼額度。
(五)受理申請之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七)舊戶定義及其審查基準日。
(八)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應於鄉(鎮、市、區)公所張貼,並得輔以其他適當方式周知。
四、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不符合者,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二)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三)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附表一。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
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
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協辦機關應書面限期七日內擇一申
請,屆期未擇一者,主辦機關應全部駁回。
五、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主辦機關應予駁
回:
(一)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且建物用途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
一:1、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
2、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
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3、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
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
村里長證明。
(二)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
庭成員者,協辦機關應書面通知其限期七日內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
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申請人應依限補正。
(三)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
屬。
(五)不得為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同條項第
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
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
(六)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七)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六、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向主辦機關或協
辦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但申請人採線上申請者,免附。
(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因
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
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
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
三。但協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
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
員。
- 6月 20 週二 202308:03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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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20 週二 202307:59
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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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沒被開過紅單 「房產怪盜」為了這件小事曝光--引述自由時報報導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房仲陳崇良在主管眼裡表現優秀,準時上班
、笑臉迎人,還非常遵守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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