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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31年來首度重大修正!行政院會昨天拍板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增訂「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

縮短禁止分割處分時間

這次也明訂遺產禁止分割處分時間,從10年縮短為5年。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後,首次作出重大修正,攸關人民權益至鉅。

舉證即可剝奪繼承權

修正草案讓父母可取消不孝子女的繼承權,但若子女有悔意,父母願意寬恕恢復其子女的繼承權,必須用同樣的錄音、記錄影音等方式「表示」才可以。子女若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

保障細姨囝仔回復權

對於「細姨囝仔」法律也有保障,非婚生子女若因繼承資格被否認,而無法繼承財產,未來有權請求訴請確認並回復繼承財產,且自被侵害起15年內有回復請求權,逾期失效這次也增訂。

代位繼承權

坐同一班機或同一災難事故發生,第一順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例三兄弟中老二與父親同時死亡,老二子女(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另外,如果胎兒是繼承人時,必須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

降低特留分限制

續弦引發爭產風波也常見,為尊重現代民法朝向個人財產自主分配趨勢,修正案仍保留「特留分」,若父親想多留遺產給元配的子女,不留給配偶,法律對最低特留分的規定,這次修訂從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降為三分之一,父母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比例亦同;但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由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

親自簽名才具效力

此外,這次遺囑製作有新規定,原則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代之,以杜絕爭議。因應科技化,同意除自書遺囑外,其他4種遺囑製作可用電腦打字成書面再簽名。

可用錄音或錄影口授遺囑

遇重大天災變故,口授遺囑增訂可用錄音或錄影等記錄影音方式為之;立遺囑人因聽力、聲音、語言功能障礙無法陳述或口授時,可透過通譯傳譯,並可錄音錄影存證。

增防小三爭產條款

婚姻第三者與大老婆爭遺產時,均以《民法》「遺產酌給權」,向法院聲請繼承財產,法務部這次提出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中明確規範遺產酌給規定,只有在對象死後、自己「生活陷於困頓」時才可以請求遺產,且時效僅有2至5年,堪稱「防小三爭產條款」。

但有法界人士擔憂,要被法官認定「生活陷於困頓」相當難,會不會反讓真的一直陪在對方身邊的人、同性伴侶等,反而拿不到半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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