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第一案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東區平實段24地號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案
申請單位: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計單位: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
都市設計科:
一、法令檢討需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或修正部分:
(一)本案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住宅區,現擬申請容積移轉84%(移入基準容積40%)。依「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5點,本案基地位於容積可接受地區,其可移入容積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由基準容積之30%酌予增加至40%。本案增加移入基準容積40%部份,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及公益性回饋內容提請委員討論是否妥適。
二、書圖文件應再補正部分:
(一)平面配置計畫圖說請補充基地週邊斑馬線、退縮線(無遮簷人行步道及植栽帶寬度)。P3-2
(二)喬木樹距請標註。P3-7
(三)屋頂綠化面積請補充計算式。P3-13
(四)建築立面材質計畫請補充比例及建築物各向立面材質及顏色。P3-26
(五)面積計算表H2及G3類組免填寫。P4-1
(六)土管要點查核表第十四條機車位請檢討並填寫參照頁次。P5-6
(七)土管要點查核表第十六條二~七,請檢討。P5-8
(八)都設準則查核表第三條及第五條三、廣告物設計,請檢討。P5-16
(九)都設準則查核表第七條及第八條「參照頁次」請填寫。P5-17
(十)都設準則查核表第十一條(二)面向公園與公園道之住宅區及(五),請檢討。P5-20
三、請於會中補充說明設計方案,以利審議部分: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移入基準容積210%之40%(經委員會同意得由基準容積30%增加至40%),請說明本案提供之公益性回饋措施。
(二)本案容積大量增加,請說明對周遭環境的影響,包含採光、通風等,並說明是否有實際回饋改善環境之作為,例如綠美化、節能減碳等設計。
(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都市設計準則」第十條(四)面向公園、公園道及文教用地之住宅區第1點規定:「建築物臨接面鼓勵增設大陽台及露台,建築量體呈階梯狀逐層退縮。」,本案基地南側面臨公園道,請說明。
綜合企劃及審議科:
1. P4-1,四、建築計畫與五、相關法令檢討查核之裝訂順序有誤,請更正。
2. P5-1,土管第四條之備註欄,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之住宅區規定檢核。。
交通局
(一) 本案建築物用途係為集合住宅,其規劃停車位數已達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標準,預訂108年3月12日召開交評委員會審議。
(二) 依照臺南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內容檢核表規定,作住宅使用應滿足1戶1汽車位1.2機車位,汽機車混合車道坡道比應為1:8。
(三)
請於停車場出入口加設出車警示燈(器)、夜間照明設施及視實際需要設置反光鏡,以確保出入安全,並請於各地下停車場轉彎適當處設置反光鏡(宜設置於曲率最大處)。
(四) 無障礙汽車位建議鄰近梯廳處配置。
委員一(書面意見):
1. 本案申請用地經查尚未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土壤、地下水汙染管制區」。
2. 依書面資料審查,本案位於東區平實段24地號1筆土地(住宅區),預計興建地下3層、地上15層、建築物高度49.99米之店鋪、集合住宅,基地面積為4,545.54平方公尺;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6條規定,初步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日後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開發行為申請許可文件至環保局正式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委員二:
1.開放法空20%留設在基地西側,3米寬度有無可能再加寬。
委員三:
1.本建物外觀在地區性上期待有落差,且本基地位在後甲區屬都市發展核心區域,本區域這一棟具指標性意義,在都市景觀上可再多用點心,在建築外觀、屋突處理上可以再現代化的表現。
委員四:
1.行人動線與外面行人動線要有良好連結。
2.現在騎腳踏車的人越來越多,本案腳踏車並沒有規劃空間適當放置,建議設置。
委員五:
1.繳納代金非回饋機制的最好方式,應有實質對都市空間的回饋。
2.一層及二層空間不要塞到滿多點半戶外公共空間,基地西側應開闊多點公益性讓開放空間真正開放,南北側樓梯應該可直接通往地面層人行道並具有兩方向出口,安全避難問題應考量。
委員六:
1.本案規劃168戶住宅及 10戶店鋪,建議可以不要蓋到這麼滿,另南側都設準則規定漸層退縮需考量。
2.如何以節能設計對環境的回饋及屋突目前設計過於單調,請再考量。
委員七:
1.公益性需呼應周邊環境,平實營區中央公園很重要,平實路南側有學校預定地,上下學有停等需求,公共空間的需求性高,考量人行散步、運動等休憩行為,公道側盡量有休憩座椅為周邊活動行為休息考量,店舖面前多點景觀設計。
2.腳踏車架蠻有需求性,可結合休憩及公共藝術。
委員八:
1.平實營區上位計畫為臺南都市之肺,因此本區規劃住宅應走向低碳生活,目前規劃需考量風採光及如何回應低碳生活,另南側面臨公道側深陽台還是應考量。
2.本案申請40%容移應考慮到公益性,無頂蓋廣場設置於基地西側內比較像社區內中庭,開放性需再加強。
3.沿街式步道需再思考一下,基地南側面臨學校需結合通學步道及留設停等空間。
委員九:
1.基地南側臨公園道因此開放空間應該靠近公園道。
委員十:
1.本案因申請容移需開放法空20%供眾使用,可及性應該很高,惟目前巷道式設計可及性不高。
委員十一:
1.公益性回饋部分以協助維護認養為主,捐款較不理想,在公益性強度較不夠。
2.開放法空20%設置位置開放性、可及性及視覺通透性都無法達到。
3.無障礙車位應靠近梯廳設置。
委員十二:
1.建議管委會空間往西配置讓開放空間開放性出來。
委員十三:
1.開放空間應設置於公園道側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