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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炒房!「平均地權條例」修正 行政院公告7月1日施行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補登)

                        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

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 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 之四

,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院 長 陳建仁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尚須訂定5項子法配合,其中有3項重點包括「私法人買售住宅許可制」、「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以及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內政部已於4月25日預告相關子法,並於5月25日在內政部部務會議通過,其中檢舉獎金辦法已於6/8正式公告,私法人購屋許可制、限制換約轉售的相關辦法則將於近日公告。

在私法人購屋免經許可部分,內政部對於私法人買受住宅用途具有公益性、必要性者,公告訂有9種「免經許可」情形,包括公(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AMC/台灣金聯、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法院拍賣、文化資產、優先購買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合建。

另對於私法人因正常經營用途需要而買受住宅者,訂有6種「需經許可」情形,例如買受住宅作宿舍、具規模出租經營使用,但經許可取得住宅後,仍須受到五年不得移轉等限制,以避免被變相淪為短期炒作之用。

檢舉獎金辦法明定可發給檢舉獎金的案件類型,包括逾期或不實申報實價登錄、違反紅單禁止轉售、限制換約與禁止炒作規定四類,民眾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將以實收罰鍰發給30%、上限1000萬元的檢舉獎金。

至於限制換約轉售行為,依目前子法規定,有非自願離職、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等6種得申請換約情形,內政部針對6項情況會明確規範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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