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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雲林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_頁面_01.jpg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
一、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依所得
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計算同條第3項各款持有期間及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
1目及第2目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
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
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前點所稱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指該房地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或
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之情形。
三、第1點個人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期間時,得併計之期間,以
同點規定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
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期間為限。
部  長 莊翠雲

​​​​​原本楊過出售持有時間加計至108年5月1日須課35%的房地

合一稅,現在依此函釋可將各被繼承人持有時間加計,則持

有時間超過10年僅需課15%房地合一稅

105年後連續繼承之房地合一稅持有時間之計算-玩稅高手

又若各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皆設有戶籍且有實際自住,

無出租或營業行為,其可加計被繼承人自住時間,

適用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

6年一次&400萬免稅&超過部分10%房地合一稅稅率

105年後連續繼承之房地合一稅持有時間之計算-玩稅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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