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 號
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部 長 蘇建榮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相關法規規定
(一) 自用住宅用地定義
1、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二) 面積及處數限制
1、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
徵: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
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三) 申請程序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
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
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補充規定
(一) 戶籍登記
1、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2、 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雖出境後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
辦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規定。
3、 地上房屋不符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居住戶未於限期內改善,致遭強制全棟建築物停止使
用,不影響其坐落土地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 號
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部 長 蘇建榮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相關法規規定
(一) 自用住宅用地定義
1、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二) 面積及處數限制
1、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
徵: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
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三) 申請程序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
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
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補充規定
(一) 戶籍登記
1、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2、 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雖出境後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
辦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規定。
3、 地上房屋不符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居住戶未於限期內改善,致遭強制全棟建築物停止使
用,不影響其坐落土地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