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價金信託與價金履約保證之差異
  賣屋為何會遭到詐騙?
任何一個詐騙能夠成立都是利用了人性,除了"貪",再來就是"省",最後就是"急",才會讓沈代書事件能成功坑騙了善良的屋主。
專家說,沈代書事件是『超完美、縝密』的『專業級行騙』組織計劃,結合了仲介、代書、律師、地下金融機構。
這個綿密的詐騙技術,已經把後面所有會發生的事情,運用不動產信託、地下錢莊設定、流抵約定、躲開拍賣……等手法都先克服掉了,被害人的房子“價值”就這樣人間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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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都DOUBLE 1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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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7年度第1次抵費地得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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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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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63 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63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43 條(36.01.0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82.02.03)
土地法 第 219 條(100.06.15)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49 條(101.01.04)
都市計畫法 第 83 條(104.12.30)
爭 點: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
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
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
產權之意旨?
解 釋 文: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
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
,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
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
停止進行;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
告後,未完成之時效繼續進行;修法完成公布後,依新法規定。
理 由 書: 聲請人劉錦德及劉偉祥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以其前經
改制前高雄縣政府(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高雄市政府)於 78 年 3
月 2 日至同年月 31 日止公告徵收坐落高雄縣仁武鄉之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有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而未使用,且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
使用之情形,依土地法第 219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規定,向高雄
市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系爭土地。高雄市政府以聲請人之申請
已逾法定申請收回土地期限,與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
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規定不符,報經內政部同意後,否准聲請人
之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9 號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
院 102 年度裁字第 642 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
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
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規定主管機
關須適時告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之使用狀況,並於收回事由發生
時,主動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正當法
律程序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確定終局判決雖認定聲請人請求
收回被徵收之系爭土地,已逾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及系爭規定得行使收回
權之期限,且系爭土地確有於計畫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之事實
,亦不生聲請人得請求收回土地之問題,惟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漏未規定
徵收後之通知義務,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侵害其於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確具有憲法原則之重要性,依本院解釋
先例(本院釋字第 477 號、第 747 號、第 748 號及第 762 號解釋
參照),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要
件相符,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
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
源(本院釋字第 596 號、第 709 號及第 732 號解釋參照)。人民依
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
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
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程序保障不僅及於徵
收前(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
意見,本院釋字第 409 號解釋參照),並及於徵收時(例如辦理徵收時
,應嚴格要求國家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徵收之補償應
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 516 號及第
731 號解釋參照)。
至土地徵收完成後,是否亦有正當程序之適用,則須視徵收完成後,
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仍能主張憲法財產權之保障而定。按土地徵收後,國
家負有確保徵收土地持續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義務,以貫徹徵收必
要性之嚴格要求,且需用土地人應於一定期限內,依照核准計畫實行使用
,以防止徵收權之濫用,而保障人民私有土地權益(本院釋字第 236 號
解釋參照)。是徵收後,如未依照核准計畫之目的或期限實行使用,徵收
即喪失其正當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別犧牲之原因亦已不存在,基
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即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
之土地,以保障其權益。此項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乃原土
地所有權人基於土地徵收關係所衍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財產權之
保障。為確保收回權之實現,國家於徵收後仍負有一定之程序保障義務。
需用土地人依法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後,是否有不再需用被徵收土
地或逾期不使用而無徵收必要之情事,通常已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立即
知悉及掌握。基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徵收完成時起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使其適時
知悉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若有不能個別通知之情事,應依法公告
,俾其得及時申請收回土地。
系爭規定明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起 5 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
竣屆滿 1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
業使用者。」固係人民憲法上收回權之具體落實,然逕以「徵收補償發給
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為時效起算點,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
並未規定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人民無從及時獲知充
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不符前揭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妥為檢討修正。增訂通知義
務時,為兼顧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法律關係安定性之要求,應依通知義務
是否履行,分別規定短期或長期之合理時效期間。至於該短期及長期時效
期間,應如何相互配合,則屬立法裁量之範圍。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
停止進行;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
告後,未完成之時效繼續進行;修法完成公布後,依新法規定。
至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據本解釋提起再審有無理由,法院仍應依相
關規定予以審查,自屬當然。又本解釋係以一般徵收為適用範圍,尚不及
於區段徵收之情形,併此敘明。惟收回權涉及被徵收土地法律關係之安定
性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保障,為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獲知充分資訊以
決定是否行使收回權,主管機關就其他與土地徵收之相關規定(例如土地
徵收條例第 9 條、第 49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等),關於土地被徵
收後之使用情形,如何定期通知或依法公告使原土地所有權人知悉,亦應
依本解釋意旨一併檢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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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與綜所稅申報_頁面_1.jpg
基本生活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61228日正式上路施行。其中根據第四條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也就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可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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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鑒於耕地三七五租約管理之
重要性,為提升服務效能及便民服務,爰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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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222736-big.jpg
紓解安平交通 安平跨港大橋改走永華路
台南市政府規劃在安平漁港興建一座跨港大橋,原本規劃從漁光島接健康路通往台十七線,但因對漁光島自然環境衝擊太大,代理市長李孟諺今天在議會答詢說明最新的進度。他說,新的替代方案,將改從城平路接永華路,已獲行政院長賴清德答應補助,後續將向營建署爭取列入生活圈道路。
工務局表示,該計畫自城平路跨安平漁港接至永華路,長約670公尺,寬20公尺,規劃橋樑淨高15公尺,總經費約10億元,目前為設計階段,預計提報內政部108至111年生活圈計畫。
工務局表示,以往安平舊城區僅藉由安平路、民權路進出,跨港大橋工程完工後,車輛將可從永華路改道分流,大幅減輕安平路、民權路交通負荷,提升安平地區觀光效益。
李文正今天在議會總質詢關心安平跨港大橋的興建,對於市府決定改捨漁光島改走永華路表示肯定。他說,市府原本計畫興建的跨港大橋高度要超過25米,遊艇碼頭的帆船才能出入,引道必須拉長,不但對交通的幫助有限,也將對整個漁光島的生態造成衝擊,不利漁光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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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071142248287_頁面_1.jpg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7年度第1次抵費地標售清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將標售臺南市九份子及平實營區重劃區抵費地,謹訂於107年5月29日上午10時於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辦理標售開標作業,機會難得,想擁有優質土地民眾,千萬別放棄此次難得的機會。自107年4月10日起至107年5月28日止,可來電06-2982794或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政局市地重劃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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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_頁面_01.jpg
財產交易所得稅--售屋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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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070315-1.jpg
為因應「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發展所帶來的交通壅塞問題,臺南市政府極力向中央爭取經費,全力開闢周邊聯絡道路,其中最重要的「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全線完工通車後,將成為臺南市第4條東西向快速主幹道,可導引臺南市區車流由此路廊進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從安平至南科只需15分鐘,成為南科、永康工業區、創意園區、臺南市區、科技工業區的新運輸走廊,藉以減輕國道8號、臺1線、臺19線等要道之交通瓶頸、改善南科聯外交通瓶頸。
營建署表示,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全長19公里計畫分4期開闢,第1期工程(西起南科聯絡道,東至高鐵橋下道路)經費10.63億元,路線長約1.822公里,已於內政部98~103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開闢完成,第2期工程(西起臺19線鹽水溪溪頂寮大橋,東至安南區2-7號道路銜接第3期西段標工程)經費42.82億元,路線長3.9公里,目前由該署辦理規劃設計中,第4期工程(西起安平區四草大橋,東至臺19線鹽水溪溪頂寮大橋銜接第2期工程)經費78.6億元,路線長8.6公里,臺南市政府刻正辦理可行性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中。
本工程(第3期)沿鹽水溪北岸(西起安南區2-7號道路,東至第一期工程起點),依用地取得之期程,分成兩標來發包施工,其中本標由大洲排水往東,採鋼箱梁橋跨越國道1號高速公路後,連結到北外環道路第1期工程,全長2.682公里,設計監造委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6年12月15日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予「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新臺幣18億1,587萬元整,業於107年1月29日申報開工,工期為1,155日曆天,預訂於110年3月完工。
本工程訂於3月17日上午10時由行政院賴院長主持動土典禮,祈求工程施工順利圓滿,在工程完工後將可有效分散臺1線永康路段、國道8號南科特定區路段及安南區之交通車流,提升南科特定區與臺南都會區核心區的交通便利性,進一步促進大臺南地區整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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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台南廣場.jpg
觀光市場刮涼風 六福終止台南新旅館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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