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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九份子市地重劃區抵費地第5次得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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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第2期平實營區市地重劃公告圖.jpg
臺南市第二期平實營區市地重劃區範圍道路名稱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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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將標售臺南市九份子重劃區抵費地,謹訂於106 年10
月5 日上午10 時於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辦理標售開標作業,想擁有優質
土地民眾,千萬別放棄此次難得的機會。自106 年9 月11 日起至106 年10 月
3 日止,可來電或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政局市地重劃科洽詢,或上網
至「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主題專區/土地標售專區/土地標售」(網址:
http://land.tainan.gov.tw)自行下載標售資訊及標單。
九份子重劃區內國民(中)小學預定地,市府已完成新設校園之規劃作業,
目前正辦理後續校園設計及相關事宜。由市府公辦重劃區公共工程品質備受肯
定,所釋出的公辦重劃區抵費地產權單純,向來相當受人青睞和信賴,而且,
九份子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各項公共設施、排水及生活機能皆精心思量設計,必
能成為幸福低碳宜居好社區,不論自住或投資皆為優質標的。縣市合併後,大
臺南房地產未來發展信心十足,歡迎各界一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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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份子住八建地,臺邦建設以30.15萬/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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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路景觀改造工程(府前路-中正路)將於106821日起施工,請用路人配合改道
發佈日期:        106/8/17 ~         發稿單位:        秘書室
更新日期:        106/8/17 下午 04:20:23        承辦人員:        都市設計科李澤育/06-3901284
內容:
              
  
市府辦理本市中西區「臺南市海安路(府前路-民族路)暨中正路區域景觀改造工程」,為維護用路人安全及施工界面所需,施工單位規劃自106821日起至106128日止計110天,依施工需要階段性封閉海安路(府前路-中正路)全部車道,敬請往來車輛配合並參考建議改道動線圖提早改道。
              __1___1__1___2  
本工程施工路段,需於道路側邊挖設深近2米之樹穴、相關排水設施及突出平台打除等工程項目,因該路段完成後單向車道僅5.5米寬,考量施工動線、施工防護措施架設及車輛通行安全,故採全段封閉方式進行施工。
                  
施工期間民眾如有任何問題以及建議事項,或想瞭解最新施工動態,可隨時利用下列聯絡電話反映,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與解說,施工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06-390-1284
監造單位:李麗如建築師事務所 02-7711-0779
施工單位:湧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06-293-6833
(
工地負責人:何建璋0939-29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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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南區天馬電臺轉型創意文化專區憭拚收_餃___
  位於安南區的天馬電臺,原屬於中央廣播電台臺南分臺,現行都市計畫分區為「機12」機關用地,為因應該電台搬遷,市府於縣市合併後著手規劃該地區之轉型,規劃定位朝向結合公園兼滯洪池、休閒遊憩及電影劇場等相關藝文展演開放空間方向規劃,並以合作開發及民間參與等多元開發方式,形塑臺南市大型藝文活動休憩場所及本市文創重要節點。
                本案都市計畫變更部分,經納入辦理中「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辦理,由機關用地調整為「創意文化專用區」,該通盤檢討案業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2月22日第48次會及105年1月21日第49次會審議通過, 106年4月11日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97次會審議通過,俟完成細部計畫擬定後,據以核定主要計畫。
                 目前中央廣播電臺已完成天馬電臺遷臺作業,並已完成土地建物點交國產署,市府文化局目前亦針對細部規劃及合作招商部分進行研議,並積極與國財署合作推動本案,期望透過合作開發及民間參與等多元開發方式,形塑臺南市大型藝文活動休憩場所及本市文創外環軸線之重要節點,帶動臺南市文化及城市發展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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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度標售第11批國防部委託標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
‧公告日期:106-08-09
‧開標日期:
1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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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 106185777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一)一級坡: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二)二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三)三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以下。
(四)四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以下。
(五)五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五以下。
(六)六級坡: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二、土壤有效深度: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度,以公
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一)甚深層:超過九十公分。
(二)深層:超過五十公分至九十公分以下。
(三)淺層:超過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以下。
(四)甚淺層:二十公分以下。
三、土壤沖蝕程度: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之沖蝕徵狀決定之,其分級如下:
(一)輕微:沖蝕溝寬度未滿三十公分且深度未滿十五公分之土地。
(二)中等:地面有溝狀沖蝕現象,其沖蝕溝寬度三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且
深度十五公分至三十公分之土地。
(三)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呈 U 型
、V 型或 UV 複合型,仍得以植生方法救治。
(四)極嚴重:沖蝕溝寬度逾一百公分且深度逾三十公分之土地,甚至母
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現象。
四、母岩性質:依土壤下接母岩之性質對植物根系伸展及農機具施作難易
決定之,其分類如下:
(一)軟質母岩: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其間,農機
具可施作者。
(二)硬質母岩:母岩堅固連接,植物根系無法伸入其間,農機具無法施
作者。

第 3 條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
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
保持處理與維護:
(一)一級坡至三級坡。
(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
(三)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四)甚深層、深層之五級坡。
(五)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
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二)甚淺層之五級坡。
(三)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四)六級坡。
三、加強保育地: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之土地。

第 4 條 山坡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得查定為宜林地,不適
用前條第二款分類標準之規定:
一、必須依賴森林或林木以預防災害,保育水土資源,維護公共安全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土地:
(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母樹林設置管理要點設置之母樹或母樹
林。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一條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
(三)依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二公告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
、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
二、水庫集水區或河川保護地帶。
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認應加強資源保育與自然環境保
護之土地。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於山坡地
之地區並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非都市土地,其各種使用分區之土地。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都市計畫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保護區、農業區之
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認定合於前二款規定之土地。

第 6 條 已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相關規定編定
用地別且未經查定之山坡地,查定分類依其編定類別。但解編或解除之國
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經劃入山坡地範圍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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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九份子重劃區地下開挖出大量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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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動地政局長親自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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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九份子市地重劃新設國民小學先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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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106年住宅補貼申請辦法及資格 / 申辦日期 7月21日開跑!資格符合每月3200元輔助
106年度住宅補貼將於7月21日至8月31日受理申請,本市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為:租金補貼3,828戶、購置住宅貸款277戶、修繕住宅貸款166戶。
               今年申請條件除依往例規定之:戶籍設於台南市年滿二十歲,並符合下列家庭組成條件之一者: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民眾,並應符合所得及財產各項標準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本年度租金補貼額度為每戶每月最高新台幣3,200元,符合資格者,核發租金補貼一年;兩年內購買房屋或欲購置房屋,可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高可貸款210萬;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以上住宅欲修繕,可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最高可貸款80萬。
                  有意申請之民眾於7月21日起至8月31日受理期間,可自行至營建署網站下載申請書或至本市各區公所、市府都發局索取申請書,並請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至市府都發局(永華、民治市政中心)、區公所或以掛號郵寄至市府都發局(永華、民治市政中心)。相關規定公佈在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右側à「快捷服務」à「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專區」公告(網址: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  
                      都發局特別提醒民眾有符合106年度評點權重加分項目者,應檢附相關文件證明;屬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請提供證明文件以扣除該不動產限額,以維護自身權益:也請申請戶一定要詳閱住宅補貼規定。
                  受理收件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至下午5:00,如對住宅補貼有疑問者,可電洽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06-3901347、區域計畫科06-63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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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6130482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
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
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
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第 3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依本辦法
規定確認及審查買賣交易當事人(以下簡稱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
料及必要之交易紀錄,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第 4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
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
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並徵詢其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確認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住址、統一
編號、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地址、電話號碼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並留存或記錄之。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客戶代理人為之者,除準用前項所定身分資
料,確認代理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外,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客戶為法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依下列規定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
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一、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
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客戶未提供前款所定自然人身分資料,或經瞭解未發現前款所定自然
人者,應確認其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資料。
三、前二款之實質受益人,應至少取得其姓名及統一編號。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信託之受託人為之或將不動產權利指定登記
予第三人者,準用第一項及前項所定身分資料,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
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
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具有下列身分者,不適用前二項確認實質
受益人之規定:
一、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
二、外國政府機關。
三、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
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五、我國金融機構或經我國認許營業之外國金融機構。
第一項至第四項身分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
,至少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
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
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加強身分審查
及瞭解資金來源。

第 6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客戶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風險評估屬低度洗錢或資恐風險者,免依第四條第三項、第
四項規定審查實質受益人及前條規定加強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審查:
一、客戶為自然人,已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二、申請政府機關提供之首次購屋或相關優惠購屋貸款。
三、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優先承購或讓售公有不動產。
四、僅購買價格合於市場行情之一戶(棟)房地或一筆土地,且經向我國
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各期款項或以價金信託專戶收付款項。但
以分別訂立契約或分次購買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不適用之。
五、抵押權人承受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不動產。
前項第四款所稱房地,於房屋與土地隨同移轉者,指房屋及土地,於房屋
單獨移轉者,指房屋;所稱土地,指無房屋之土地。

第 7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留存下列
交易紀錄。但交易案件確無該交易紀錄者,不在此限:
一、地政士: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三)交易帳戶號碼。
(四)簽證文件。
(五)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不動產經紀業:
(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要約書。
(四)斡旋金、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五)交易帳戶號碼。
(六)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前項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
時起,至少五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第 8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客戶屬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制裁名單,或其他國家、國際組
織認定或追查,與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有關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交易金額源自於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
缺失,或其他未遵循、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
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
組織或資恐有關聯。
三、客戶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身分資料、使用假名、假冒他人名義或
偽變造身分證件。
四、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
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五、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六、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
錄。
七、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第 9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填具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
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
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前項申報紀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申報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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