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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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
               需要者。
           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
           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
           公告實施。
           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
           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
           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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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成家貸款 取消年齡上限
2011年 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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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17471 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
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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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0 年第1 季地價動態
撰寫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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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條文(有關房地產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第十條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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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自100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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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的電話      —翁靜玉/Career董事長
一位50幾歲的高階主管,最近因為想轉職而來找我。我問他:「你已經做到那麼高階的主管,公司也很有規模,地位那麼崇高、那麼受人敬重,應該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職位,為什麼還想換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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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土地 首次移轉免稅2011.05.11









打炒房政策大轉彎,財政部打破原規劃,同意縮手不對建商與個人地主「合建分售」的土地課徵重稅。此舉將為養地牟利者留下炒房操作空間,重手打房的效果,恐怕將因此打折扣。


財政部已經重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地主只要與建商合建分售不動產,屬於地主出售的土地部分,在與建商所建房屋合併出售時,亦比照建商出售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優惠,地主持有與建商合建的土地,即使未滿二年即出售,也免課炒房重稅。


這項新措施對中南部建商影響尤其重大,據瞭解,財政部改變原訂課稅計畫,與上周五(6日)建築業者聯合向行政院與財政部陳情有關,短短數天,打炒房政策大轉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明訂,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論持有期間長短,都不必課徵10%或15%的炒房特別稅。財政部為打擊短期養地牟利者,藉由合建規避炒房稅負,限制所謂「第一次移轉」,指合建分屋與自地自建,營業人以他人土地興建房屋的「合建分售」案件,只有銷售的房屋可以免課炒房特別稅,土地並不適用。


由於中南部建商多數採取合建分售的房地產買賣形態,財政部將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屬於地主出售其土地的行為,排除在免課炒房特別稅的範圍,將使部分地主面臨繳納高額稅捐的壓力,引起建商反彈。


資深稅務官員說,合建分售是建商普遍採行經營模式,根據查核經驗,所謂的「地主」,部分是建商關係人(如親戚或負責人),部分是「人頭地主」,曾發現建商負責出售房屋,因可扣除建造成本,導致獲利有限甚至出虧損,合建分售的獲利多數都在土地上。


合建分售是由建商與地主各自簽訂買賣契約,地主因負責出售土地,現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下,如果不課徵奢侈稅,形同藉由「合建分售」,地主的獲利,政府根本課不到稅。


這項原本針對合建分售而來的課稅規定,因將重擊建商與地主,財政部與建築業者會商後,決定縮手「網開一面」,並重擬細則草案報行政院核定,將合建分售屬於地主的土地,也比照建商等營業人出售的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的利多優惠。(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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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大面積基地開發規定說明
一、回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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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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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前進總統府建言之特種貨物稅對不動產影響,被財政部賦稅署給打回,那為何都更地區就可以排除,修繕整理就不行之???????????圖利北部、圖利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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