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15 Wed 201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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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成家貸款 取消年齡上限
- Jun 08 Wed 2011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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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我最大之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
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May 27 Fri 201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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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0 年第1 季地價動態(節錄部分地區)
- May 25 Wed 2011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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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條文(有關房地產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第十條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 施行。
- May 20 Fri 2011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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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自100年6月1日施行
- May 18 Wed 201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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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念讓工作變愉快! (轉載)
一位50幾歲的高階主管,最近因為想轉職而來找我。我問他:「你已經做到那麼高階的主管,公司也很有規模,地位那麼崇高、那麼受人敬重,應該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職位,為什麼還想換工作呢?」
- May 13 Fri 201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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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土地 首次移轉免稅----建商施壓、政府再次屈服財團
| 合建分售土地 首次移轉免稅 | 2011.05.11 |
打炒房政策大轉彎,財政部打破原規劃,同意縮手不對建商與個人地主「合建分售」的土地課徵重稅。此舉將為養地牟利者留下炒房操作空間,重手打房的效果,恐怕將因此打折扣。 財政部已經重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地主只要與建商合建分售不動產,屬於地主出售的土地部分,在與建商所建房屋合併出售時,亦比照建商出售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優惠,地主持有與建商合建的土地,即使未滿二年即出售,也免課炒房重稅。 這項新措施對中南部建商影響尤其重大,據瞭解,財政部改變原訂課稅計畫,與上周五(6日)建築業者聯合向行政院與財政部陳情有關,短短數天,打炒房政策大轉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明訂,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論持有期間長短,都不必課徵10%或15%的炒房特別稅。財政部為打擊短期養地牟利者,藉由合建規避炒房稅負,限制所謂「第一次移轉」,指合建分屋與自地自建,營業人以他人土地興建房屋的「合建分售」案件,只有銷售的房屋可以免課炒房特別稅,土地並不適用。 由於中南部建商多數採取合建分售的房地產買賣形態,財政部將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屬於地主出售其土地的行為,排除在免課炒房特別稅的範圍,將使部分地主面臨繳納高額稅捐的壓力,引起建商反彈。 資深稅務官員說,合建分售是建商普遍採行經營模式,根據查核經驗,所謂的「地主」,部分是建商關係人(如親戚或負責人),部分是「人頭地主」,曾發現建商負責出售房屋,因可扣除建造成本,導致獲利有限甚至出虧損,合建分售的獲利多數都在土地上。 合建分售是由建商與地主各自簽訂買賣契約,地主因負責出售土地,現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下,如果不課徵奢侈稅,形同藉由「合建分售」,地主的獲利,政府根本課不到稅。 這項原本針對合建分售而來的課稅規定,因將重擊建商與地主,財政部與建築業者會商後,決定縮手「網開一面」,並重擬細則草案報行政院核定,將合建分售屬於地主的土地,也比照建商等營業人出售的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的利多優惠。(資料來源 : 經濟日報 2011-05-10) |
- May 04 Wed 201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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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大面積基地開發規定說明
- Apr 30 Sat 201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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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自願性離職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Apr 27 Wed 201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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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總統建言之特種貨物稅,財政部回文
- Apr 22 Fri 201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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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針對不動產之解析
- Apr 17 Sun 201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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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覲見馬總統,總統府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5日
馬英九總統下午接見「中華民國成大企業管理協進會」幹部一行,並肯定與嘉勉該協會在企業界的傑出表現。
總統表示,台灣企業有98%是中小企業,共提供76%的就業機會,所以政府一向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對台灣的重要性。2008年全球爆發金融海嘯後,政府即採取「三挺政策」及中央銀行七次降息等措施以為因應,經過大家共同攜手努力,目前台灣的經濟已迅速恢復,去年經濟成長率達10.82%,國內投資亦有顯著提升,日前國際貨幣基金(IMF)更預測我國今年的經濟成長將可達到5.42%,居亞洲四小龍之首,高於行政院主計處預估的4.92%,這些成績都要歸功於國內中小企業的努力。
總統強調,經濟成長固然重要,但更希望經濟成長的果實能為全民所分享,而所得分配即為一項重要因素;因此,政府一方面呼籲企業界加薪,增加員工實質收入,另方面,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也將改善房地產因短期投機所造成房價不正常成長的情況,但正常的房地產交易則不受影響,希望藉此讓真正需要房子的民眾不再「望屋興嘆」,以符合全民的期待。
除透過稅捐來改善所得分配外,總統也指出,7月1日起將實施的「社會救助法」,預估接受政府補助的中低收入戶將從26萬人增加到85萬人,此一社會福利措施應可進一步縮短貧富差距。
總統表示,為提供台灣企業一個和平、安全及繁榮的環境,他上任後改善兩岸關係,降低海峽兩岸緊張情勢,並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不僅搶得中國大陸市場先機,更取得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機會,如新加坡及區域內的其他國家都對與我進行經濟合作表示興趣,政府定會在此基礎上努力改善周邊環境,讓中華民國國民受到國際社會的肯定。
總統也以我國人民獲得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的國家及地區已達113個、涵蓋國人常赴訪國家及地區的96%為例,說明國家受到尊敬,人民就有尊嚴,這不僅是方便旅行與節省時間及費用,更象徵著國際社會對我們的肯定。總統說,雖然我們只有23個邦交國,但有113個國家及地區願意給予我們此一待遇,是因為國人的努力,讓國際社會認為中華民國值得尊敬、其人民值得享有此種禮遇。
總統也期盼國人能藉此拓展國際視野,不論是留學或遊學都是很好的經驗;台灣雖小,但是我們要能「立足台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把台灣打造成更繁榮、更安全、更有競爭力的家園。
訪賓一行由經濟部次長林聖忠陪同,前來總統府晉見總統,總統府副秘書長劉寶貴也在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