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3 Mon 20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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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東京五日遊之一~箱根
- Aug 28 Sat 2010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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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得為設定為地上權人(內政部解釋令)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278號
一、 按部分共有人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或數人等登記事宜,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律字第○九九九○二七五三八號函略以:「……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故如所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所有人亦可取得自己土地之地上權,未必產生混同問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處分時,受讓人並無資格之限制(陳立夫,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若干問題之探討,收錄於氏著,土地法研究,二○○七年八月版,第一百十四頁),則舉重以明輕,共有人依本條項設定地上權時,地上權人之資格亦無限制。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四百五十一號解釋理由書……亦持相同見解可證。又該號解釋之意旨雖僅論及『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設定地上權』,惟解釋上不因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採多數決之方式設定地上權而有不同。職此之故,部分共有人非不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本部同意上開意見。準此,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共有土地全部設定地上權予共有人之一或數人,且該共有人就自己土地取得之地上權因存有法律上之利益,尚不產生與其所有權混同而消滅之問題。
二、 另參依本部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七○○四六三一一號函釋意旨,如同意設定地上權之共有人人數及應有部分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時,即得依法設定地上權,不因其是否同為地上權人而受影響。至於他共有人得否主張優先設定地上權乙節,因上開條文第四項係就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為規定,並未明定地上權設定登記時,他共有人得以同條件優先設定地上權,故不宜擴張解釋。
三、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江宜樺
- Aug 19 Thu 2010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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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其實就是天使 (轉載好文章)
一位朋友,覺著老婆越來越懶惰自私,脾氣也一天比一天暴躁。因此,他們天天吵架,吵到最後,朋友有了外遇,結果很簡單,休妻再娶。他的前妻也很快就嫁了。因為沒有孩子,他們各自進入新的婚姻都比較順利和適應。
這朋友在婚後,先前的第三者變成了後妻,溫情也開始消失殆盡。他的家,又開始跟以前一樣了,動不動就吵聲不斷,後妻連家務也不做,還得朋友內內外外收拾。朋友覺得自己命不夠好,找的老婆一個不如一個,為此天天唉聲歎氣。
直到有一天,偶然機會,在一個飯局上碰到前妻的現任丈夫。兩個男人原本無話,客套寒暄後,幾杯酒下肚,他終於忍不住,詢問人家的婚姻狀況。那男人相貌普通,說話卻擲地有聲:她是個很好的女人,特別溫柔體貼,家務全包,還那麼疼我,對我的親戚朋友也是該豪爽就豪爽,該關心就關心。這樣的女人,真是不多了。
朋友說,當時就覺得腦袋“嗡”地一下,心說,她有那麼好?自己怎麼就沒發覺呢?這些話,是他要面子糊弄我吧?
不久之後,巧的很,朋友在超市買東西,,遠遠看見前妻與她的現任丈夫。朋友躲在一邊觀察良久,終於確認,他們很幸福。那種幸福,刻在前妻的如花笑顏,藏在她身邊那個男人的溫情擁抱。
看來老婆是天使還是巫婆,全靠男人來塑造。女人嫁給好男人,嫁的那刻,是下了決心跟男人好好過日子的。她的選擇會讓她有得到也有失落,她可能因此而永遠錯過了更好更愛她的人,而如果她做出這樣的奉獻後男人還不珍惜她,把她當老媽子使喚,那女人就真變成老媽子了。
所以,要想讓老婆永遠是天使,就要先把她當天使來對待,即使她的長相和脾氣不像天使,但你真把她當了天使,她就會給自己天使的性情,慢慢變成天使。
沒有天生的巫婆,只有後天的黃臉婆。一個對女人不尊重的男人,一個不懂女人的男人,他看不見天使,只能碰上巫婆。
雖然在婚姻中,忍耐是一種美德,但如果有愛,就不存在忍耐,而只有寬容。當你看著自己的女人橫豎不順眼時,她便也不在乎做巫婆了。所以,如果想要一個天使女人,就先把她當天使供在心吧。因為,這世界上每一個被叫做“老婆”的女人,都有成為天使的潛質。你會發現,原來,你態度的轉變,可以造就出一個真正的天使。
這是創造,也是維護,比忍耐更容易做到。
其實老婆是什麼? 從前的路人.... 以前的朋友.... 現在的伴侶.... 生活的搭檔.... 感情的知音.... 一輩子的總結。女人是一架鋼琴,遇到一位名家來彈,奏出來的是一支名曲;如果一個普通人來彈,也許會奏出一條流行曲;要是碰上了不會彈的人,恐怕就不成歌了。我認為婚姻的比喻大致如此。
做一個好女人真的好難,所謂好女人不單單是做個好母親!還應該是個好妻子!好兒媳!正所謂一人難稱百人心,真是做到面面俱到......好難!冥冥中一切自有安 排,一切隨他去吧,珍惜擁有的,把握好今天,就夠了!一個人的力量其實很有限,生活中有很多東西我們都不能改變,那就嘗著改變一下自己吧!而生活就像一面鏡子,你笑了她也就笑了。
- Jul 08 Thu 201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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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有關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否依遺囑內容實行遺產分割並代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及遺贈登記事宜,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91號
一、 有關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否依遺囑內容實行遺產分割並代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及遺贈登記事宜,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法律字第○九九九○一二三五七號函略以:「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一二一五條參照),其於處分權之範圍內,排除繼承人之處分權(民法第一二一六條參照),並無須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上開規定所稱『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準此,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當無須得繼承人之同意(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律字第○三三八八五號函參照),至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本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律字第○五○七六○號函參照),……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遺囑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準此,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並代理繼承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但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遺囑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 本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
部 長 江宜樺
- Jul 01 Thu 2010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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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核釋"普通抵押權當事人得否申辦權利種類變更登記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