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夫妻贈與方式先移轉自用住宅不動產,再行出
售,以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增值稅率使用者,現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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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總編第五點附件一、總編第六點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規定
壹、總編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時,應查核其開發計畫及有關文件(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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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換住麥哲倫渡假村 大廳若拿掉梁柱可停一部波音747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0)
內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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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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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
款已定義「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陽臺設
置於地面層時,自建築物地面層外牆中心線或區劃
中心線以外挑出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臺,該平臺具
樓地板構造連接室內樓地板,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欄桿扶手,且平
臺版上緣距直下方地面(含人工地盤)達一點二公
尺以上者,得標示為「陽臺」;如平臺版上緣距直
下方地面(含人工地盤)未達一點二公尺且未計入
建築面積者,為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陽臺,得標示為
「陽臺(法定空地)」。
二、 前揭「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為共用部
分,並得載明於公寓大廈規約予以約定專用。
三、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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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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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台財稅字第10000193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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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其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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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同時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重點包括明定給予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及請地方政府依「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檢討修正現行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現行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監察院於民國99年6月對內政部提出糾正,糾正案由指出:以建築技術規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係以下位階法令再委任制訂建築法未明確授權規定之事項,與合法性原則有違;未落實將「獎勵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悖離增設停車空間之目的;另建築技術規則授權增設停車空間給予容積獎勵,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且導致容積總量管制流於形式等。
內政部依據監察院糾正意見檢討,並考量保留過渡時間俾利其他法令或都市計畫增修訂銜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明定該條文適用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現行各地方政府據以訂定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如未提升為自治條例或另依據其他適當法源訂定,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則失其效力;為此,內政部前已多次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會議,各地方政府如認為所轄地區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需以有效解決停車需求者,請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法規或自治條例之增修訂,以利銜接。內政部並已於100年1月6日發布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增訂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必要時得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將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管制,以控管都市計畫容積總量。
另為加強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並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請地方政府據以檢討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導正給予容積獎勵的增設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同時廢止原於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自100年7月2日生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廢止該解釋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適用報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仍得依該解釋辦理。
內政部本次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之實施及廢止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解釋,再搭配本次函頒之「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以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將逐步將增設停車之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且增設之停車空間並能真正達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之公益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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