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4041225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9、11、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9-1 條條文
第 8 條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
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提供範圍,以受理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
人或管理人之地籍資料為限,並得由申請人依其需要選擇部分資料。
第 9 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
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之繼承人者,應檢附其具繼承資格之
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
載明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
第 9-1 條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
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準用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所需檢附文件,除應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
,準用前條規定。
第 11 條 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第 12 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
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
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 Apr 23 Thu 2015 19:10
內政部令:修正「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Apr 23 Thu 2015 10:45
台南市安南區九份子重劃區進度報告:104.04.23
- Apr 22 Wed 2015 17:29
有關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同一人所有之建築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共有部分或基地權利應有部分比例之分配,與他人無任何關連,本於私法自治,所有人得自由為之。
- Apr 19 Sun 2015 13:24
房屋買賣契約附註條件--寫「貸款不足,買賣合約自動解除」還不夠
- Apr 19 Sun 2015 12:57
重劃區農地買賣之毗鄰地主有優先購買權(非都市土地)
- Apr 19 Sun 2015 10:24
賴清德市長大跳票,說好的爆破哩!!!!中國城不爆破了!預計年底拆除,並斥資2.1億辦理國際競圖(.....會再跳票嗎?浪費2.1億又不進議會就不用被市議會監督)
- Apr 18 Sat 2015 18:50
共同一張使用執照(共照)之風險
- Apr 18 Sat 2015 16:18
"慢活安平港人當退休天堂"新聞之真實性,開放12年,只來了191件,台南還排不上,究竟是房仲在誤導民眾,還是另有其他考量
- Apr 18 Sat 2015 14:42
南科特定區優先發展區區段徵收開發案
- Apr 18 Sat 2015 13:58
非務農、無農保者禁蓋農舍 最快7月上路(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