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一張使用執照(共照)之風險
因都市計畫規定愈加嚴謹,很多地區都有最小面寬限制
,建設公司便尋求投機方式建築,採用2戶一張使用執
照的方式,來規避建築法規。
共 照之風險 ( 假透天 ): 共同使用同一建築執照,並取
得同一使用執照,一般為大樓或中庭之集合式住宅 。
但有些非中庭式透天,礙於法規之限制 ( 如 :102.10.21 變
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p.508
應實施市地重劃範圍內除九分子市地重畫區外,建築基
地最小面寬不得低於 6 公尺。 ) ,而以兩戶以上之建築物以
同一基地申請建築。
依規定同一基地上多幢建物 ( 共照 ) ,其若不能指出實際共
用部分,則不適用主張專有部分。當出售其建物與該筆土
地持分時,他幢 ( 戶 ) 之所有人可主張因土地共有,依土地
法第 34-1 條,有優先承購權。白話說若該批建案共有 10 戶
,基地未分割,為共有持分時,出售其中 1 戶,其餘 9 戶有
優先購買權 ( 能指出專有部分除外 ) 。或該建物要拆除重建時
因為共用一張使用執照,不得單獨拆除重建,需同章使用執
照的建物一起拆除重新建築方可。其嚴重性不可輕忽。
例如
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計畫,並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零時起生效
第六章 實質計畫
拾、其它
第二十條
建築基地最小面寬與開發規模規定如下:..................
...........................
...............................其應實施市地重劃範圍內住宅區
建築物基地最 小面寬不得低於6 公尺。
本 案為安南區 安中路「安南 之 星」其臨路採 2 戶一照
,除
17
號面寬
7
米獨照外。
縱使如
103
號、
105
號事後去辦理土地分割,其仍為
共照,但可避免優先購買權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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