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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日(109.04.17)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院會二讀、三讀通過,修正直轄市、縣()國土計畫辦理期限為3年、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為4年,營建署表示,感謝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儘速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給予地方政府合理作業期程,該署將持續協助直轄市、縣()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等法定工作,以利國土計畫新制儘速上路。

圖片1.jpg修法賦予合理期限 將敦促地方政府審慎規劃

營建署表示,本次行政院擬具之「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文共8條,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共5條。各界關切第15條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結論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至第45條直轄市、縣()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則各延長1年、2年。

營建署強調,目前18個直轄市、縣()國土計畫均已全數送內政部審查,該署將依循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嚴謹審查各直轄市、縣()國土計畫,並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以回應各界對國土計畫之期待。

單位主管:林秉勳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94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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