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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農用之農地 房地合一課稅計算
財政部107.09.10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
摘要:
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
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說明:
一、個人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所得稅之土
地,如前次移轉屬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
移轉個人依同條第4項或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
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
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同條第3項規定得
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
增值稅,得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
為費用減除。
二、前點後段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應以本次交易依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或第5項規定繳納之全部土
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
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依同條項規定計算之全部漲價
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三、個人交易自配偶受贈取得之土地,依前2點規定
計算其持有期間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
漲價總數額或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個人依本部
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
規定計算之持有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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