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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農用之農地 房地合一課稅計算

 

財政部107.09.10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

 

摘要:

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

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說明:

一、個人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課徵所得稅之土

,如前次移轉屬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作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本次

移轉個人依同條第4項或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

所得時,應以該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之期間依土地

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同條第3項規定得

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本次交易未自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

增值稅,得於計算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列

費用減除。

二、前點後段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應以本次交易依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或第5項規定繳納之全部土

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

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依同條項規定計算之全部漲價

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三、個人交易自配偶受贈取得之土地,依前2點規定

計算其持有期間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

漲價總數額或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個人依本部

1063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

規定計算之持有期間為準。

 

解析房地交易所得稅概論  --課徵時機與方式_頁面_084.jpg

解析房地交易所得稅概論  --課徵時機與方式_頁面_085.jpg

解析房地交易所得稅概論  --課徵時機與方式_頁面_08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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