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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1 目但書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
認定方式如下:
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所有人或使
用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合計僅持有1 戶房屋,且符
合房屋稅條例第5 條第4 項前段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
業情形規定要件者,按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
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
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

財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台財稅字第11300547340號
主  旨: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

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

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如附件。
部  長 莊翠雲

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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