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變更理由及內容
一、變更理由
臺南市未改建之眷村土地分散於全市各重要區位,且多半因低度利用
而造成地區發展瓶頸,牽動整體都市未來空間發展甚鉅。為提昇都市整體
發展及眷地資源合理利用,誘發周邊地區的成長以形塑都市再發展價值,
故市府與國防部合作辦理「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配合
各未改建眷村之區位條件及潛力限制,界定再開發定位,並依據「臺南市
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辦理本案之細部計畫變更作業,說
明如下:
(一)兵工配件廠
本計畫區於99 年6 月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
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通盤檢討案」已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惟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業
專用區部份尚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故本
案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進行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之擬定,以提昇地區整體環境品質
並強化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開發效益。
(二)自強新村
本計畫區係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
對本區為林蔭休閒景觀商業機能區之定位,為達成提昇本地區商業
使用機能之目標,辦理本案細部計畫變更作業,並進行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之擬定,以整合綠園道周邊特性,延續
林森路公園道休閒商業活動,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二、變更內容
(一)兵工配件廠
本計畫區現行細部計畫尚未訂定「商131」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
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規範,故依據規劃構
想及未來整體開發原則,研擬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
市設計規範,及增訂開發附帶條件。此外,因「商131」商業區及觀
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內仍有零星私有地主,考量土地開發之公平性並
保障私有地主權益,私有地需依變更回饋規定辦理開發。
(二)自強新村
本計畫區依循「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之規劃
成果,為達成提昇本地區商業使用機能之目標,故配合「臺南市未
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對本區為林蔭休閒景觀商業機能區之
定位,變更原住宅區為商業區,以整合綠園道周邊特性,延續林森
路公園道休閒商業活動,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