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 17 週四 201618:08
公告房地合一稅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 3月 16 週三 201615:08
富立建設林森路耘非凡再造台南建築新風貌,全新完工(請勿房仲同業盜圖,自今日108.11.23起再有盜用一律提告)

富立建設林森路耘非凡再造台南建築新風貌,全新完工
- 3月 09 週三 201618:53
財政部令:修正「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18點規定,自105年1月1日生效 (紅色字表修正部分)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台財稅字第10400189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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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 04 週五 201620:14
中國城改造計畫-MVRDV打造城市潟湖在台灣台南軸再生的一部分
- 3月 01 週二 201615:49
老屋買賣 耐震性擬強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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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28 週日 201619:31
大樓防震之耐震、制震、隔震介紹與各系統介紹與台南大樓採用系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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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各建設公司、防震系統廠商,這裡僅資料整理無任何評論。若有侵權請來函立即刪除資料
- 2月 25 週四 201619:56
物的交付之瑕疵擔保解析--1050206地震後房屋之瑕疵擔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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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24 週三 201618:39
百慶建設--成大森林格局介紹(請勿房仲同業盜圖,自今日108.11.23起再有盜用一律提告)
百慶建設--成大森林格局介紹- 2月 19 週五 201619:00
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2月 19 週五 201614:35
修正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105.02.05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105.02.05
財政部於本(2)月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部表示,配合今(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另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案件,併予修正放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一)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首次)、9,000元(第2次)及20,000元(第3次以上)罰鍰。
(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二、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營利事業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惟情節輕微未經裁罰,並已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酌予減輕裁罰倍數,按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超過10萬元,分別處所漏稅額0.3倍或0.6倍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其中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部分自今年1月1日生效,餘自即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財政部於本(2)月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部表示,配合今(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另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案件,併予修正放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一)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首次)、9,000元(第2次)及20,000元(第3次以上)罰鍰。
(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二、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4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
營利事業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惟情節輕微未經裁罰,並已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得酌予減輕裁罰倍數,按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超過10萬元,分別處所漏稅額0.3倍或0.6倍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其中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部分自今年1月1日生效,餘自即日生效;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如有查詢本次修正內容需要,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