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該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經 總統公布後,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受益家庭戶數估計約65萬戶,可增加渠等可支配所得約151億元。另該部將配合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與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俾利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主要房貸類型比較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4.01.07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部分條文_頁面_1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拆違建 二六三處列首波對象
中華日報 – 2015年1月5日 下午10:21






 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
 不讓台北市專美於前,列管違建多達二萬六千多件的台南市也要痛施鐵腕拆違建,工務局五日表示,將針對「屋頂增建逾一層以上或三點六公尺的新違建,列入第一波強制拆除對象,其中包括南區新孝路上違法增建最高四層的民宅,以及違法增建面積最大的北區海安路上某旅館。  
 台市列管違章建築達二萬六千二百五十九件,其中屬新違建有三千七百六十六件。工務局表示,雖然編列拆除預算有限,但考量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府仍得以第二預備金因應。
 工務局表示,工務局訂有「新取得使照複查機制」及「施工中違章建築即報即拆機制」,期能達成源頭管理。這段期間並多次與建築開發投資商業公會進行政策對話,並在去年規劃四大違建優先拆除作業,包括:法定騎樓阻塞致無法通行、迴車道及私設道路阻塞致車輛無法通行及迴轉、屋頂增建逾一層或高度逾三點六公尺、法定空地增建逾卅平方公尺或高度逾四點二公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增建全部阻塞致無法逃生等。
 工務局表示,以上四大類違建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經盤點新違建屬於屋頂增建逾規模者有二百六十三處,其中違法增建樓層最高達四層(南區新孝路),違法增建面積最大者為二百七十二平方尺(北區海安路某旅館),均納第一波限期自行拆除對象,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改善者,工務局將擇期以優勢人力強制執行。
 工務局長吳宗榮指出,未來市府對於違建管理將採「杜絕違建產生的數量遠比拆除數量重要」的原則,加強違建源頭的管理,並持續對四大新違建優先執行拆除,也呼籲市民發揮全民督工,如發現擅自建造違章建築,請撥市民服務專線一九九九舉發。


 


四大類違建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項次違建地點
1 建平十四街105號
2 南寧街136巷6號
3 南門路151號
4 樹林街二段171號
5 海佃路一段254號
6 金華路三段12.14號
7 海佃路二段150巷112弄1之36號
8 永華路一段42號
9 海佃路一段120.122號
10 崇明十七街31號
11 建平一街23巷56號
12 安平路446巷26號
13 西門路一段482巷15號
14 濟生街1號
15 建平十七街3號
16 中華西路二段489號
17 裕豐路185巷49號
18 金華路三段12.14號
19 林森路三段237號
20 林森路三段239號
21 林森路三段241號
22 安生街106巷14號
23 海佃路二段637號
24 中華南路一段10號
25 崇德23街69號
26 夏林路68號
27 健康路一段113巷65弄22號
28 開南街135號
29 大同路一段46巷60號
30 永成路二段827巷25弄67號
31 中華北路二段25巷26弄1號
32 勝利路55之3號
33 崇明路551之4號
34 建平三街222號
35 府前路一段196巷13號
36 東和路59號
37 文成路三路245號
38 中華南路一段97巷61號
39 古堡街118巷25弄23號
40 大同路一段70巷15號
41 尊王路150巷5號
42 府前路一段359巷42號
43 大同路二段55號
44 國安街236巷46號
45 安中路四段306巷47號
46 府安路三段311巷19號
47 府安路五段145號
48 府前路一段322號
49 南園街109巷1號
50 東寧路25號
51 長和路四段400巷30號
52 安生街106巷14號
53 安平路124號
54 夏林路182號
55 裕農路966號
56 安中路一段700巷26號
57 慶中街12號
58 衛國街106巷5弄23號
59 武聖路160巷8弄27號
60 南寧街25號
61 安豐四街76號
62 永福路一段99號
63 民族路三段148巷16.18.20.22.24.26號
64 府中街82號
65 安富街251巷34.36號
66 郡安路五段164巷12弄13號
67 小東路198巷40弄17號
68 新建路19巷12號之4
69 海佃路一段352巷16號
70 南門路209巷6之1.6之2號
71 建平六街80巷116弄16號
72 東榮街71號
73 裕豐街185巷33號
74 大同路二段449巷3之4號
75 大仁街44號
76 國安街236巷46號
77 鹽田六街90號
78 長溪路二段382號
79 長溪路二段384號
80 長東街103巷33弄18號
81 長東街103巷33弄20號
82 長東街103巷33弄22號
83 長東街103巷33弄24號
84 長東街103巷33弄26號
85 長東街103巷33弄28號
86 青年路3號
87 慈聖街48號
88 裕忠三街36號
89 城東段556地號
90 虎尾寮段0320-0003地號
91 海環街217號
92 海環街215.213號
93 永華路一段250巷2號7樓之5
94 東興路31巷8號之4
95 中山路33號
96 怡中段0376-0地號
97 公塭段0919地號
98 公學路五段176巷13號
99 國安街156巷113號
100 大同路一段42號之1
101 育樂街35之38號
102 同安路162號
103 大同路二段656巷1號
104 開山路109巷9號5樓之5
105 成功路238巷22號
106 大同路一段42號之1
107 府中街119.及121號
108 海佃路二段283號
109 裕農路345巷5弄6號
110 館前二路83巷58號
111 南華街22號
112 東光路二段58巷6號
113 正覺街47號
114 同平路156巷31號
115 開南街275巷12弄2號
116 同安路80巷45弄9號
117 永成路三段422號(原永安街135號)
118 民權路四段763.765號
119 立德十路42號
120 東平路252巷2號
121 光華街119巷7號
122 大智街126號
123 樹林街2段87號
124 東寧路501巷25號
125 大同路二段865號
126 立德十路30巷11號
127 西門路二段396號
128 育賢街29號
129 東寧路29號
130 健康路一段160巷29.31號
131 小東路254巷2弄29號
132 東寧路132號
133 小東路198巷24弄37號
134 中西賢二街125號
135 崇德路508巷46號
136 中華東路二段48巷25弄2號
137 安北路616號
138 前鋒路316號
139 中興街6巷3-3號
140 大武街353號
141 府安路五段44巷9號
142 民權路四段558號
143 東寧路西段102號
144 長榮路四段31巷25之4號
145 怡平路140巷37弄3號6樓之1
146 怡平路140巷37弄3號6樓之3
147 怡平路140巷37弄3號6樓之4
148 中華東路三段524號
149 中華東路三段524號
150 裕農路2號
151 裕農路2號
152 裕農路2號
153 東寧路201巷32號
154 榮譽街27號
155 勝利路190巷71號
156 中山路8巷25號
157 安中路一段372巷12號
158 小東路254巷2弄25號
159 小東路254巷2弄27號
160 國華街一段115號
161 安平路550巷6號
162 小東路254巷2弄29號
163 北忠街20號
164 長勝路18號
165 裕孝路181號
166 大學路12巷8號
167 大同路二段750巷40弄22號
168 南門路191號
169 北安路3段372號
170 公學路四段192號
171 安和路二段217號
172 長和路一段561號
173 功安四街64巷17號
174 北安路二段107號
175 海安路三段32巷11號
176 海安路三段46.50號.海安路三段32巷1號
177 力行街33號
178 東豐路95號
179 崇善十街36巷11號
180 府連路439號
181 西門路二段415號
182 永福路二段35巷5號
183 中華東路二段73巷18號
184 南門路191號
185 西門路一段387號
186 富農街二段63號
187 長和路一段561號
188 府前路一段272巷7號
189 公學路七段67號
190 南園街101巷34弄33號
191 安中路一段700巷30-3號
192 鹽田路105號
193 五妃街305號5樓之1
194 金城街49號5樓
195 公園路918巷28號
196 東安路48巷41之2號
197 裕農路446巷52弄41號
198 開南街143巷10弄33號
199 安中路一段700巷65之3號
200 府安路七段57巷7號
201 府前一街9巷14號
202 裕農路54號
203 南門路48巷4之3號
204 成功路22巷18弄112號
205 國民路167號
206 國民路169號
207 東門路二段390巷6號
208 建平九街30號
209 南園街75巷14號之1
210 府安路六段103巷140號
211 中華東路三段24巷2號
212 新孝路16號
213 公園路303號
214 民權路一段167號
215 民族路二段60號
216 崇善一街3巷6弄25號
217 大同路二段593號
218 裕豐街222巷3號
219 裕豐街252巷13號
220崇明路589之2號.589之3號.589之5號.589之6號.589之7號.589之8號
221 法華街107號之1
222 新孝路20號
223 金華路二段57巷13號
224 北安路一段212巷40號
225 府安路三段311巷19號
226 和緯路二段2號
227 前鋒路72號
228 崇明路569號
229 莊敬路181巷2弄11號
230 大武街492巷28號
231 文賢路1006號
232 開元路148巷33弄2號之2
233 開元路148巷33弄2號之3
234 安和路一段159巷76弄5號
235 成功路68巷22號
236 富北街84號
237 東寧路24之2號
238 建平八街415巷2號
239 新興路413之4號
240 東豐路85巷69號
241 北門路三段27巷13號
242 北門路三段27巷15號
243 北門路三段27巷17號
244 民權路四段653號
245 樹林街二段111號5樓
246 安平路336巷11弄5號
247 崇善十街46號
248 衛國街106巷17弄58號
249 西和路101號
250 崇德二十街11號
251 富農街一段48巷20號
252 平豐路236巷2號
253 郡安路三段150號(和成段480-3地號)
254 和緯路五段162號
255 和緯路五段166號
256 和緯路五段168號
257 和緯路五段170號
258 和緯路五段172號
259 和緯路五段176號
260 和緯路五段178.180號
261 仁和路254號
262 育平路471號
263 南樂街103巷1號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4年1月7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4年1月7日第120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路開發建設公司)於銷售「台北灣-江南大宅」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IMAG0178IMAG0175  MYOCEAN朝南海景宅MYOCEAN DM_頁面_1MYOCEAN DM_頁面_2-1MYOCEAN DM_頁面_2  
建52坪  
室內28.3坪擷取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內政部令:修正「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03-1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31303909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
序如下:
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
二、訂定投標須知。
三、公告標售。
四、受理投標。
五、開標、審標及決標。
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
還未得標人繳交之保證金。
七、書面點交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
              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
             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
             之。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
            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
            令規定,並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
            情形。

第 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
             地前,辦竣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
                 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
                ,註記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
                 售字樣。
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
                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得
予標售之土地;記明有無訂定耕地
               三七五租約、設定他項權利、限制
登記及應納稅賦,並備齊土地登記圖籍
                資料、位置略圖等。
三、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至土地現場勘
                 測、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有無建築
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四、土地依法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
                 有分割必要之分割登記。
五、訂定底價。
六、公告三個月。
七、豎立現場標示牌。

第 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
             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
             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
             物標售底價。
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
           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第 6 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
            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
            但有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
            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前項第二次標售公
            告,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三個月。

第 7 條 第四條第六款及前條之公告,應張貼於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之
            公告處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標示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情形。
四、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
五、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情形。
六、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七、受理投標期限。
八、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九、開標日期及地點。
十、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式。
十一、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十二、得標規定。
十三、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十四、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並得於公告之日起刊登於當地通行之一種新
           聞紙連續三日,或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
           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
           三十日。
第一項第七款之受理投標期限,不得少於十四日。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得標規定,指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
           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
           次得標人。

第 8 條 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
             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第 9 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投標單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人:自然人應註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及電話號碼;
                    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
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法
                 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地址
                 及電話號碼。
(二)標的物。
(三)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書寫。
(四)承諾事項。
二、繳納保證金: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無
                 條件進位至千位,其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或不足新
                 臺幣一元者,以實際計算金額計收至元,並應以
                 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
                 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或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匯票繳納,連同投標單妥為密
                 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或指
                 定之郵政信箱。前項第二款之劃線支票,指以該
                款所列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第 10 條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
              決標後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
              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
              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
                 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
                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
                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
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優先購買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
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
(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檢附其印鑑證明。
二、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
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
免提出。
占有期間以現占有人之占有期間計;其為繼承或繼受占有者,占有之期間
得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續
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且於占有人占有之
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

第 12 條 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
起十日內補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
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或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通知勝訴一方
繳納價款,並於繳清價款後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於得標人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足價款者,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領回決標價款扣除保證金後之價款,並依
確定判決辦理。得標人於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提起確認之訴時,已繳
足價款者,亦同。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二人以上申請優
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
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
繳價款:
一、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
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人占有土
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之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部分優先購
買權人拒絕接受者,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
其餘優先購買權人之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

第 14 條 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
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除得不予發還保證金外,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按最高標
價及前項規定辦理繳清(納)價款。但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該
管機關准予展延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逾期未繳清(納)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
得標人或次得標人均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得通知次高標價之投標人為得標人,並規定一定期限內繳清
(納)價款。

第 15 條 得標人以標得之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繳納標價者,其申請貸款
、繳款方式及繳納期限,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辦理


第 1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書面
點交,並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依現狀書面點交完竣字樣。

第 17 條 標售之土地,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清價款,或依第十五條向金融機構申請
貸款,完成核貸程序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
書,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標售註記。
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並
由登記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依前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由
得標人負擔。

第 18 條 公告標售土地面積與實際土地面積不符,得標人得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六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複丈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就更正後增減面
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

第 19 條 優先購買權人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至前條規定。

第 20 條 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並於登記完竣後,由登記機關
繕造清冊,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登記機關通知後,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個月及刊登政府公報
,並自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且於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能查明代為標售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
於公告時以雙掛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通知,並將辦竣囑託登記國有
土地清冊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保管處所。
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價金之
審查、公告、通知及領取程序,準用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

第 2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停止標售:
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
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二、公告徵收。
三、依法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時,應即通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標售。
停止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停止標售之註
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原因消滅後,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停
止標售之註記。

第 2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
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例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第三款情形,民政或登記機關於接獲申報或申請登記時,應即通知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
暫緩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暫緩標售之註
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第一項原因消滅後,民政或
登記機關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辦理塗銷暫緩標售之註記


第 2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標售土地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
之權利義務。

第 24 條 本辦法所需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點交紀錄及相關書件,依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25 條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屬之代為標售,準用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邇來
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贈與子女婚嫁時財產如何辦理
申報等相關問題。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
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每位子女不超過100萬元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糗大了!不僅隱匿部分姓名還把債務人及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給隱匿掉,那以後要如何做
產權調查啊!!!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從事房仲人員即應本善之理念為客戶服務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25/36287673/
 
房仲揭凶宅被公司告無罪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南市104年各行政區歷年公告土地現值暨公告地價調整情形表
    內政部表示,104年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已陸續由各直
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完成,內政部預估
全國平均調升12.12%,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作為房地產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9
[房地王/吳正治報導]
台南市也要有捷運了!繼台北、高雄、台中、桃園的捷運規劃
之後,台南市長賴清德最近也宣布4年內將打造出「台南捷運系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