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p 19 Fri 2014 18:29
-
「台南都會區環道路一期工程」9月中旬完工
- Sep 19 Fri 2014 16:14
-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政策說明
- Sep 19 Fri 2014 16:11
-
2014房市打房政策大事記與
- Sep 12 Fri 2014 10:36
-
臺南市103年8月份現住人口統計表(節錄)
- Sep 02 Tue 2014 17:46
-
國稅局:常見奢侈稅「違章」6大型態,要謹慎避免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未將戶籍遷入致未符自住房屋規定。
二、所有權人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不知依據規定,戶籍應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包含契約訂定日當日)遷入,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
。
三、誤認只要有「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自住房屋規定。依據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四、納稅義務人出售農地及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證明並取得地方稅務局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4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五、誤認只有銷售因「買賣」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才需課徵特銷稅,依據規定,只有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方可排除免課特銷稅,故銷售因「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仍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六、不清楚「持有期間」之計算。依據規定,持有期間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
- Sep 02 Tue 2014 17:43
-
九份子重劃區共有土地單獨分配作業說明
刊登發佈日期:2014/9/2 下午 05:23:16|最後修改日期:2014/9/2 下午 05:24:23
消息內容
一、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又依該辦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第一項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市府考量重劃區共有土地人數最多達3百多人,且互不相識,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調單獨分配恐有困難,又土地所有權人亦於102年11~12月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要求市府協助單獨分配,故市府秉持服務市民立場,主動協助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單獨分配及收取單獨分配同意書,並研訂「九份子重劃區共有土地單獨分配作業原則」,以茲依循。
三、為使土地所有權人知悉單獨分配作業執行及注意事項,市府分別於103年6月18日及同年同月20日假市府及安南地政事務所舉辦2場說明會,說明會中針對單獨分配作業向地主說明,並對於本單獨分配作業原則徵求地主意見。經說明會後,市府製作群組歸戶及土地分配基本資料建置後,並清查第1群組資料,其同意單獨分配比率達88%以上,業已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得分配為單獨所有之要件,故市府於103年8月25日假安南地政事務所公開辦理抽籤作業,其抽籤結果做為選配土地之順序。
四、103年8月26日起公開辦理土地選配程序,土地所有權人依據抽籤結果,依照順序自行選擇分配土地位置,由市府主動協助計算分配後成果,並於現場同步公開展現,於土地分配作業期間,地主已自行選配土地位置,而未出席或無選擇分配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市府將於後續群組完成分配後,再統一納入第二次抽籤分配,以符合公平原則。
五、經市府清查,第2至第5群組同意單獨分配比例亦已符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市府預計將於9月陸續辦理後續群組抽籤及單獨分配作業,以利九份子重劃區完成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可有效的利用土地。
發稿人: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科 方政添 電話:06-2982794
- Aug 29 Fri 2014 15:53
-
國稅局「勤抓」預售屋轉售,補稅+罰款
國稅局指出,近年來因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造成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有不少投資客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
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2014年度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除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的情事。
國稅局並說明,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於進行查核前,均會先行發函輔導民眾自行檢視是否已就上開交易所得申報所得稅,請尚未申報民眾依限補報而免予處罰,並提醒民眾應提示買賣契約書、讓渡書及收支憑證,以憑正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如已自行申報,於接獲輔導函後,亦請撥空與該局聯繫,該局將協助查對原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如有差額亦可即時補報。
國稅局同時提醒,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之民眾,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 Aug 27 Wed 2014 16:38
-
大台南第一期重劃--九份子重劃區整理報告
1.納入102.10.21變更台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最新使用強度
2.台南市政府民政局103.06.16核定九分子市地重劃區道路命名
- Aug 21 Thu 2014 13:51
-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以後百貨公司贈品活動上限調高到500萬,可以送房子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8月2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120倍(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表示,該處理原則之訂定係為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於84年訂定發布、94年修正部分規定,惟該處理原則自前次修正以來,迄今業已逾8年,期間歷經國內經濟環境及產業結構變遷,故於本(103)年度進行檢討及修正作業,並請相關產業團體就該處理原則提供修正意見,俾利配合產業現況檢討修正。另考量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公平會並表示,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又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事業辦理贈品贈獎促銷活動對於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雖然此次該處理原則之修訂,放寬全年贈獎總額及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減少對事業經營自由之干涉,惟仍請事業遵守該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 Aug 20 Wed 2014 17:56
-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署 長 莊翠雲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二、國有持分土地分割應依「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辦理協議分割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有第二款且不符第四點主張優先承購情形者,應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聲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當年度擔保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按下列金額循序報核後由保管款項先行墊支,於結案領回歸墊:
(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下者,由本署核准後墊支。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以下者,陳報財政部核准後墊支。
(三)超過二億元者,陳報行政院核准後墊支。
三、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四、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優先承購:
(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全筆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全筆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全筆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全筆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全筆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前款規定之土地,屬坵形方整,現況為空地或視為空地,且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他共有人處分之國私共有土地雖不具前項要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亦得主張優先承購:
(一)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
(二)現況為可建築之空地或視為空地。
(三)國私共有土地併計毗鄰可建築之國有土地,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坵形方整,適宜整體規劃利用,或該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
依前二項主張優先承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一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專案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同意,由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支應;前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為空地,係指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八點規定得視為空地之情形。
國私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屬公共設施用地、抵繳稅款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土地者,不予主張優先承購私有持分。
五、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張優先承購。
前項優先承購及所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預算程序辦理。
六、國私共有房屋、國公私共有土地或房屋之國有持分得比照本處理原則規定處理。
七、處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案件作業流程詳附件。
附件:處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案件作業流程圖
附件 處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案件作業流程圖
- Aug 15 Fri 2014 11:53
-
廣告不實將天井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處敦柏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通過,敦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柏公司)興建並銷售「皇品苑2」建案,於屋殼網網站刊登建案廣告,將天井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敦柏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 Aug 14 Thu 2014 09:36
-
「擬定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飛雁新村都市更新整體開發)」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