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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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蘋果地產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50117/36333283/news/)
元月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該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4年1月7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4年1月7日第120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路開發建設公司)於銷售「台北灣-江南大宅」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內政部令:修正「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103-12-31
從事房仲人員即應本善之理念為客戶服務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225/36287673/
[房地王/吳正治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