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且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新規定後天生效。《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公告實施的細則明訂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依勞動部今天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另外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