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不動產易觸犯刑法之情形
一、洩漏底價給交易之相對人(買方)
1、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5條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依第31條違反應予申誡。
2、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成交價格也是,僅能提供附近成交行情,去識別化,否則不僅違反上述兩條規定再多加一條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將物件隱匿行情以低於市價售予投資客
刑法第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10300093721 號 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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